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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碼:600360 證券簡稱:華微電子 公告編號:臨2017-025

債券代碼:122134 債券簡稱:11華微債

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決議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事會於2017年8月9日已發出召開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通知,分別以發送電子郵件及電話通知的方式通知瞭各位董事。根據《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的相關規定,公司於2017年8月15日以通訊表決的方式召開瞭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會議應到董事7名,實到董事7名。會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規則》的相關規定。經與會董事認真審議,會議形成如下決議:

一、審議通過《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調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及註銷部分權益的議案》

公司首次授予權益的原激勵對象杜麗、楊志鵬、閆峰、魯井亮4名人員因離職,不再滿足成為公司股權激勵對象條件,公司擬對上述4名人員已獲授但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予以全部註銷,合計12萬份;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權益的激勵對象由425人調整為421人。另有67名激勵對象因2015年業績考核未達標,無法參與第一期權益的行權,故公司擬對上述67名激勵對象已獲授但未行權的第一期權益予以註銷,合計66.60萬份。由於上述事項,本次合計註銷股票期權78.60萬份,故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勵總量由1,411萬份調整為1,332.40萬份,授予的預留權益總量不變仍為148.60萬份。首次授予權益第一個行權期可行權數量為353.10萬份。

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調整的激勵對象名單及數量符合《管理辦法》、《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號》、《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2號》和《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3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條件,同時也符合《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相關規定,本次調整合法、有效。

吉林功承律師事務所對本議案發表瞭相關核查意見,具體內容見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

董事夏增文先生、聶嘉宏先生、趙東軍先生屬於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為本議案的關聯董事,在審議本議案時回避表決,由其他4名董事表決通過。

表決結果:4票同意,0票棄權,0票反對,3票回避。

二、審議通過《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對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之股票期權行權價格進行調整的議案》

1、公司於2016年7月4日,實施瞭2015年度權益分配,即向全體股東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02元(含稅)。

2、公司於2017年6月29日,實施瞭2016年度權益分配,即向全體股東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02元(含稅)。

按照《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中的有關規定,董事會同意對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股票期權行權價格進行調整,即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權行權價格由7.98元/份調整為7.94元/份,預留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由11.38元/份調整為11.36元/份。具體內容詳見同日披露的《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對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之股票期權行權價格進行調整的公告》。

公司監事會、公司獨立董事對本議案發表瞭明確同意的意見,吉林功承律師事務所發表瞭相關核查意見,具體內容見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

董事夏增文先生、聶嘉宏先生、趙東軍先生屬於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為本議案的關聯董事,在審議本議案時回避表決,由其他4名董事表決通過。

表決結果:4票同意,0票棄權,0票反對,3票回避。

三、審議通過《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第一個行權期符合行權條件的議案》

按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3號》及《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權益第一期行權條件業已達成,公司將向激勵對象以定向發行公司股票的方式進行第一期行權。

公司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對本次激勵對象名單及符合行權條件等發表瞭意見,認為:本次可行權的激勵對象滿足《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規定的行權條件,其作為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已授予期權第一個行權期可行權的激勵對象主體資格合格。

吉林功承律師事務所對本議案發表瞭相關核查意見,具體內容見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

董事夏增文先生、聶嘉宏先生、趙東軍先生屬於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為本議案的關聯董事,在審議本議案時回避表決,由其他4名董事表決通過。

表決結果:4票同意,0票棄權,0票反對,3票回避。

四、審議通過《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之股票期權第一個行權期采用自主行權模式的議案》

經審議,董事會同意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之股票期權第一個行權期采用自主行權模式,並聘請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自主行權主辦券商,本次自主行權事項,需經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審核,審核通過後方可實施。具體內容見同日披露的《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之股票期權第一個行權期采用自主行權模式的提示性公告》。

董事夏增文先生、聶嘉宏先生、趙東軍先生屬於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為本議案的關聯董事,在審議本議案時回避表決,由其他4名董事表決通過。

表決結果:4票同意,0票棄權,0票反對,3票回避。

特此公告。

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7年8月16日

證券代碼:600360 證券簡稱:華微電子 公告編號:臨2017-026

債券代碼:122134 債券簡稱:11華微債

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屆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決議公告

本公司監事會及全體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監事會於2017年8月9日分別以發送電子郵件及電話通知的方式,向全體監事發出瞭召開第六屆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的通知。本次會議於2017年8月15日以通訊表決方式召開。會議應參加監事3人,實際參加監事3人。會議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監事會議事規則》的規定。會議審議並通過瞭如下議案:

一、審議通過《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調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及註銷部分權益的議案》

鑒於公司4名激勵對象離職與67名激勵對象2015年度業績考核未達標的原因,根據公司《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同意公司將4名已離職的原激勵對象持有的尚未行權的全部股票期權以及67名激勵對象持有的首次授予的但尚未行權的第一期股票期權合計78.60萬份全部予以註銷。

表決情況:3票同意,0票棄權,0票反對。

二、審議通過《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對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之股票期權行權價格進行調整的議案》

1、公司於2016年7月4日,實施瞭2015年度權益分配,即向全體股東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02元(含稅)。

2、公司於2017年6月29日,實施瞭2016年度權益分配,即向全體股東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02元(含稅)。

按照《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中的有關規定,監事會同意對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股票期權行權價格進行調整,即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權行權價格由7.98元/份調整為7.94元/份,預留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由11.38元/份調整為11.36元/份。具體內容詳見同日披露的《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對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之股票期權行權價格進行調整的公告》。

表決情況:3票同意,0票棄權,0票反對。

三、審議通過《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第一個行權期符合行權條件的議案》

公司監事會對本次股票期權激勵對象進行核查後,認為:鑒於公司4名激勵對象離職和67名激勵對象2015年因業績考《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核不達標的原因,根據《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同意公司將激勵對象由425人調整為421人,上述激勵對象可行權資格合法、有效,滿足公司股權激勵計劃股票期權第一個行權期行權條件,同意公司向激勵對象以定向發行公司股票的方式進行第一期行權。

表決情況:3票同意,0票棄權,0票反對。

特此公告。

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監事會

2017年8月16日

證券代碼:600360 證券簡稱:華微電子 公告編號:臨2017-027

債券代碼:122134 債券簡稱:11華微債

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對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之

股票期權行權價格進行調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華微電子")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瞭《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對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之股票期權行權價格進行調整的議案》,現將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實施情況

1、2015年8月25日,公司分別召開第六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和第六屆監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並通過瞭《關於及其摘要的議案》,公司獨立董事對此發表瞭獨立意見。並發出《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召開2015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2、2015年9月10日,公司召開2015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瞭《關於及其摘要的議案》、《關於制定的議案》和《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有關事宜的議案》,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獲得批準。

3、2015年9月10日,公司召開第六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瞭《關於對進行調整的議案》、《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向股權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的議案》,獨立董事對相關事宜發表瞭獨立意見,認為激勵對象主體資格合法有效,公司對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調整及確定的授予日符合相關規定。

4、2015年9月10日,公司召開第六屆監事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瞭《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核實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的議案》、《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的議案》。

5、2016年8月31日,公司召開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瞭《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向激勵對象授予預留股票期權的議案》,獨立董事對相關事宜發表瞭獨立意見,認為激勵對象主體資格合法有效,公司對本次預留股票期權的授予及確定的授予日均符合相關規定。

6、2016年8月31日,公司召開第六屆監事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瞭《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向激勵對象授予預留股票期權的議案》,且對獲授預留股票期權的激勵對象名單進行瞭核查並出具瞭核查意見。

7、2017年8月15日,公司召開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瞭《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調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及註銷部分權益的議案》、《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對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之股票期權行權價格進行調整的議案》、《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第一個行權期符合行權條件的議案》、《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之股票期權第一個行權期采用自主行權模式的議案》,公司獨立董事對相關議案發表瞭同意的獨立意見。

8、2017年8月15日,公司召開第六屆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瞭《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調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及註銷部分權益的議案》、《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對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之股票期權行權價格進行調整的議案》、《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第一個行權期符合行權條件的議案》。

二、本次調整事由和調整方法

1、調整事由

(1)2016年5月17日,公司2015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瞭《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2015年度利潤分配的預案》:以公司現有總股本738,080,000股為基數,擬每10股派發現金股利0.20元(含稅),並於2016年7月4日予以實施。

(2)2017年5月9日,公司2016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瞭《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2016年度利潤分配的預案》:以公司現有總股本738,080,000股為基數,擬每10股派發現金股利0.20元(含稅),並於2017年6月29日予以實施。

2、股票期權行權價格的調整方法

根據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相關規定:若在激勵對象行權前,公司有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或縮股、派息、配股、增發等事項,未行權的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應進行如下調整,但調整後的期權行權價格不得為負,且不得低於凈資產:

根據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相關規定:2015年度和2016年度派息事項實施後,公司按下述公式調整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

首次授予權益的價格調整:P=P0-V=7.98元-0.04元=7.94元

預留權益的價格調整:P=P0-V=11.38元-0.02元=11.36元

其中:P0為調整前行權價格;V為每股的派息額;P為調整後的行權價格。

公司2015年和2016年利潤分派方案實施後,本次股權激勵計劃中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應由7.98元/份調整為7.94元/份,預留權益的行權價格由11.38元/份調整為11.36元/份。

三、對公司的影響

本次對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股票期權行權價格和行權總量進行調整不會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

四、公司獨立董事發表的獨立意見

公司獨立董事認為:公司本次對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之股票期權行權價格的調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3號》及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中關於股票期權行權價格調整的規定。綜上,我們同意董事會對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之股票期權行權價格的調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權行權價格由7.98元/份調整為7.94元/份;預留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由11.38元/份調整為11.36元/份。

五、公司監事會的核查意見

因公司於2016年7月4日實施瞭2015年度權益分配,即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0.2元(含稅);2017年6月29日實施瞭2016年度權益分配,即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0.2元(含稅)。經監事會認真審議,同意公司按照《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中的有關規定對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進行調整,即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權行權價格由7.98元/份調整為7.94元/份,預留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由11.38元/份調整為11.36元/份。

六、吉林功承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對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之股票期權行權價格進行的調整,符合《管理辦法》、《備忘錄》、《公司章程》及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

七、 備查文件

1、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決議;

2、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六屆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決議;

3、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對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相關議案的獨立意見;

4、吉林功承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於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行權價格調整及第一個行權期符合行權條件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台中申請商標費用告。

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7年8月16日

證券代碼:600360 證券簡稱:華微電子 公告編號:臨2017-028

債券代碼:122134 債券簡稱:11華微債

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之第一個行權期采用自主行權模式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華微電子")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17年8月15日召開,審議通過瞭《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第一個行權期符合行權條件的議案》,確定激勵計劃的第一個行權期限為2016年9月12日至2017年9月11日,授予的354名激勵對象均可行權,可行權股票期權共計353.10萬份。

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第一個行權期行權方式為自主行權,具體安排如下:

1、行權期內,公司激勵對台中商標申請查詢象在符合規定的有效期內可通過選定承辦券商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系統自主進行申報行權。

2、激勵對象應當在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佈後第2個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報告公佈前30個交易日內行權,但不得在下列期間內行權:

(1)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

(2)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項"及"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為公司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應當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項。

3、公司將在定期報告(包括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及年度報告)中或以臨時報告形式披露每季度股權激勵對象變化、股票期權重要參數調整情況、激勵對象自主行權情況以及公司股份變化情況等信息。

4、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作為激勵對象並采用自主行權模式進行期權行權的,相關人員在期權行權後將主動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股東持股管理操作指南》的要求及時進行申報,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進行公告。

特此公告。

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7年8月16日

證券代碼:600360 證券簡稱:華微電子 公告編號:臨2017-029

債券代碼:122134 債券簡稱:11華微債

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擬註銷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之

首次授予部分權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華微電子")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瞭《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調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及註銷部分權益的議案》,現將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實施情況

1、2015年8月25日,公司分別召開第六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和第六屆監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並通過瞭《關於及其摘要的議案》,公司獨立董事對此發表瞭獨立意見。並發出《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召開2015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2、2015年9月10日,公司召開2015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瞭《關於及其摘要的議案》、《關於制定的議案》和《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有關事宜的議案》,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獲得批準。

3、2015年9月10日,公司召開第六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瞭《關於對進行調整的議案》、《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向股權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的議案》,獨立董事對相關事宜發表瞭獨立意見,認為激勵對象主體資格合法有效,公司對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調整及確定的授予日符合相關規定。

4、2015年9月10日,公司召開第六屆監事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瞭《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核實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的議案》、《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的議案》。

5、2016年8月31日,公司召開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瞭《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向激勵對象授予預留股票期權的議案》,獨立董事對相關事宜發表瞭獨立意見,認為激勵對象主體資格合法有效,公司對本次預留股票期權的授予及確定的授予日均符合相關規定。

6、2016年8月31日,公司召開第六屆監事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瞭《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向激勵對象授予預留股票期權的議案》,且對獲授預留股票期權的激勵對象名單進行瞭核查並出具瞭核查意見。

7、2017年8月15日,公司召開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瞭《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調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及註銷部分權益的議案》、《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對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之股票期權行權價格進行調整的議案》、《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第一個行權期符合行權條件的議案》、《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之股票期權第一個行權期采用自主行權模式的議案》,公司獨立董事對相關議案發表瞭同意的獨立意見。

8、2017年8月15日,公司召開第六屆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瞭《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調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及註銷部分權益的議案》、《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對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之股票期權行權價格進行調整的議案》、《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第一個行權期符合行權條件的議案》。

二、本次股票期權註銷的原因、依據和數量

鑒於公司首次授予權益的原激勵對象杜麗、楊志鵬、閆峰、魯井亮4名人員因個人原因離職,上述人員不再滿足成為公司股權激勵對象條件,依據《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的相關規定,公司擬對上述4名人員已獲授但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予以全部註銷,合計12萬份。

公司激勵對象陶利君、榮敏等67名激勵對象因2015年業績考核未達標,根據《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無法參與第一期權益的行權,故公司擬對上述67名激勵對象已獲授但未行權的第一期權益予以註銷,合計66.6萬份。

綜上所述,公司本次合計註銷股票期權78.60萬份。

三、本次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與授予數量調整的情況

本次註銷的實際股票期權數量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確認數為準。本次調整後,公司首次授予權益的股權激勵對象總數由425人調整為421人,授予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數量由1,411萬份調整為1,332.40份,授予的預留權益總量不變仍為148.60萬份。

四、本次註銷對公司的影響

本次註銷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權益的部分權益,不會對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也不會對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以及公司管理團隊的勤勉盡職造成影響,公司管理團隊將繼續勤勉盡責,努力為股東創造價值。

五、本次權益註銷的後續工作安排

公司董事會將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規定,辦理本次註銷的相關手續,並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六、公司獨立董事發表的獨立意見

公司獨立董事認為: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部分激勵對象因離職、個人業績考核未達到要求等原因,公司董事會對首次授予股票期權的激勵對象和授予數量進行瞭調整,本次調整符合《管理辦法》、《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號》、《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2號》、《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3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條件,同時也符合《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相關規定,本次調整合法、有效。

七、公司監事會的核查意見

鑒於公司4名激勵對象離職與67名激勵對象2015年度業績考核未達標的原因,根據公司《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同意公司將4名已離職的原激勵對象持有的尚未行權的全部股票期權以及67名激勵對象持有的首次授予的但尚未行權的第一期股票期權合計78.60萬份全部予以註銷。

六、吉林功承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對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及行權價格調整、部分權益的註銷,以及第一個行權期符合行權條件已獲得現階段必要的批準和授權,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備忘錄》及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合法、有效。

七、 備查文件

1、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決議;

2、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六屆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決議;

3、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對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相關議案的獨立意見;

4、吉林功承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於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行權價格調整及第一個行權期符合行權條件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7年8月16日





本版導讀

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7-08-16 山東隆基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2017-08-16 寧波聖萊達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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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使用部分閑置募集資金購買理財產品的進展公告 2017-08-16 南華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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